西南大学教育学院、西南大学附属幼儿园共建国家教师教育 西南地区实习基地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0-07-01 14:10作者:来源: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教育学院、西南大学附属幼儿园共建国家教师教育
西南地区实习基地合作协议
甲方:西南大学教育学院
乙方:西南大学附属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发【2007】34号)、《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南》和《西南大学国家教师教育西南地区学前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双方经协商,共建国家教师教育西南地区学前教育实习基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授予乙方“国家教师教育西南地区学前教育实习基地”称号。
第二条 每年派出师范生到乙方进行半年教育实习。
第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乙方教师为教育硕士生。
第四条 聘请乙方推荐的优秀教师为师范生兼职指导教师。
第五条 帮助乙方使用西南地区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远程教育服务平台,并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源和专家辅导。为乙方开展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研修和学位教育。
第六条 组织本校教师到实习基地开展学术指导与咨询、成果推广与交流等服务活动。
第七条 与乙方合作开展教师教育创新项目及其他基础教育研究项目。
第八条 投入适当建设经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接受“国家教师教育西南地区学前教育实习基地”称号和相应授牌。
第十条 每年接受甲方师范生进行教育实习,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住房、生活及安全等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优秀教师报考甲方教育硕士。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教师为甲方师范生兼职指导教师,选派教师到甲方开展教学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和享受西南地区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远程教育服务平台,并为在职教师和甲方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教师参与甲方的教师教育创新项目及其他基础教育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新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西南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第十六条 提供优秀教学案例给甲方。
第十七条 规范、合理使用甲方投入的建设经费,经费原则上用于教学案例录制、合作教育教学研究、兼职指导教师培训。
三、附则
第十八条 甲方指定教务处实习实训科为联络和协调机构,乙方确定 为联络和协调机构。
第十九条 若有一方没有履行协议的,对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或中止协议。经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之后,甲方乙方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直至甲方实习生完成教育实习。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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