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党内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6 13:50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党内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学校党内评先评优工作,通过评先评优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奋发进取、创先争优,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具体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推荐对象为各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
(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推荐对象为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推荐对象为党群部门的党员干部,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和专职组织员。
第三条 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同时根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要求,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开展。
第四条 成立党内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等党群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党内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党内评先评优的评选比例。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比例是:评选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二级党组织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二级党组织总数的15%,评选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党支部数量一般不超过全校党支部总数的10%。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比例是:教职工党员评选数量不超过全校教职工正式党员总数的1.5%,学生党员评选数量不超过全校学生正式党员总数的1.5%。名额应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等基层岗位业绩突出的党员倾斜。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是:评选数量不超过全校党务工作者总数的1.5%。名额应向工作在一线的党务工作者倾斜。
第六条 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条件
第七条 表彰对象应当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不同的表彰项目, 表彰对象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评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二级党组织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好。认真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注重班子建设,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作风优良,在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作用发挥充分。
2.制度机制完善。严格遵守党章,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三重一大”、“一岗双责”、意识形态责任制等制度。积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运行规范有序。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3.工作成绩显著。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在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凝聚师生,推动发展、深化改革、依法治校、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等方面有效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党建工作认真规范,重点任务推动落实情况好,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4.群众满意度高。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好,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单位团结稳定,群众满意度高。
5.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坚决服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
(二)参评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党支部评选条件
1.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党支部班子带头学习提高,团结协作,积极作为、风清气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主体作用。
2.党支部自身建设扎实。组织设置科学合理,换届选举严格规范,“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执行有效,落实主题党日有指导、有准备、有主题、有报备、有记录、有检查、有反馈的“七有”工作标准,党员教育管理取得实效。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3.工作成绩突出。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监督,经常性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实效性强的党组织活动,党支部组织活力强。
4.服务师生好。党支部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党支部的凝聚力、影响力得到党内外同志的认可,党员同志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5.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坚决服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
(三)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宗旨意识强。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清正廉洁、群众反映好。
3.品德修养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党员和群众中起到表率作用,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4.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品行、作表率,能够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师党员应当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科研创新的表率;管理服务岗位党员应当是坚守岗位、勤奋工作、服务师生的表率;学生党员应当是志存高远、勤学修德、全面成才的表率。
5.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站得出来、顶得起来、豁得出去,工作表现突出。
(四)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作风扎实。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师生满意度高。
3.品德修养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党员和群众中起到表率作用,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4.党务工作能力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抓好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岗位职责履行好,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热爱党务工作,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有较高党务工作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新时代党务工作的方法途径。
5.在党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勇当先锋、主动作为,积极凝聚力量,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作用,工作表现突出。
6.从事党务工作至少三年及以上。
第八条 对受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和党纪处分,以及存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评选推荐时要从严把关和审查。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启动。
学校党委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推荐。
各二级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推荐结果和相关材料。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般不交叉。
(一)参评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二级党组织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在征求各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总支)会讨论确定后向学校党委申报。
(二)参评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党支部由所在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后向所在二级党组织申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讨论确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三)优秀共产党员由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提名,支委会讨论后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推荐,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讨论确定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四)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在征求各党支部书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总支)会讨论确定人选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党委推荐。
第十一条 考察。
学校党委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考察合格后,确定为建议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审核。
党内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第十三条 公示。
学校党委对拟表彰对象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决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党委作出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充分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召开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表彰对象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划拨专项经费,保障对表彰对象的物质奖励。将对受表彰教职工个人的物质奖励纳入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划拨专项经费保障受表彰学生个人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党内评先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查实,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党委的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表彰工作方案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党内评先评优实施办法》(西委〔2017〕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党委常委。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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