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6 13:42作者:来源: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规范开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规范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计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年底结余收回学校。设立二级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账户,二级党组织书记为项目负责人。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补充党建活动经费的不足,转入党建活动经费账户,统筹使用。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所辖党支部预算一定额度的党建活动经费。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额度需经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党支部,保障党支部活动有效开展。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在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范围内提前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经费预算。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直属党支部除外)的活动计划,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保险费、票务费等费用。
(一)交通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租车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二)伙食费是指集体外出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五)师资费指请师资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编印的教育培训教材、资料,以及订购党刊党报、购买党徽党旗和必要文具用品等费用。
(七)保险费是指在集体外出开展党建活动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生的费用。
(八)票务费是指组织党员观看党性教育展览或影片,以及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基地、党性锻炼基地、政德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中华文化教育基地等学习实践场所开展活动发生的门票和讲解服务费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
(三)校外人员师资费参照学校人员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校内人员师资费按学校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主体作用,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合适车型,做到安全、经济。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应在每年12月底,将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财务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党委常委。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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